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城区、矿区、郊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620元调整为1700元;平定、盂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500元;同时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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