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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
字体:[ ] 日期: 2017-09-11
来源: 国家统计局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提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统计局直接组织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业务司(室、中心)依照职责分工进行配合。

 

  第五条 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未按规定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章 检查范围

 

  第六条 下列问题与线索,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由执法监督局组织直接检查核实:

 

  (一)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指定检查的;

 

  (二)中央纪委驻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移交国家统计局并要求直接检查的;

 

  (三)国家统计局领导指定直接检查的;

 

  (四)国家统计局领导根据举报线索批示检查的;

 

  (五)执法监督局建议并报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直接检查的。

 

  第七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建立问题线索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准确完整记录所有接收的各类直接核实问题线索,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管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收阅时间、问题线索来源、线索简要内容、批示人、批示要求、经办人等(见附件1)。

 

第三章 检查组组建

 

  第八条 检查核实问题线索应当组建执法检查组,具体承担检查核实任务。

 

  检查组的组建应当统筹考虑问题线索涉及的区域、内容、任务量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等因素。检查组成员应当做到忠诚担当、团结协作、专业务实、廉洁高效。

 

  第九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检查组组长由执法监督局或者相关业务司(室、中心)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国家统计局机关或者省级统计机构处级以上干部担任,也可由执法监督局业务骨干担任。检查组组长、副组长应当接受过统计执法培训。

 

  检查组组长由国家统计局领导审定。

 

  第十条 检查组成员主要由检查组组长从国家统计局机关执法人员和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人员中抽调。必要时,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后,检查组成员也可以从国家和省级统计机构专业人员、省级市级统计机构执法人员中抽调。抽调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被检查的省(区、市)执法人员、与检查单位有利益关系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法检查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抽调检查组成员,由执法监督局向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抽调函(见附件2),被抽调人员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抽调人员为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成员的,被抽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建设的通知》(国统字〔201593号)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印发检查组组建文件,明确组成人员(见附件3)。

 

  第十二条 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领导关于统计执法检查的批示要求,承担具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服从执法监督局的直接领导,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执法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领导和协调既定的执法检查业务工作,坚持以问题线索为导向,以执法检查方案为依据,查明事实原因,明晰问题性质,确保检查结论有理有据;

 

  (三)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四)建立检查工作日志(见附件4),指定专人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包括检查日期、参加人员、工作内容、问题梳理、次日任务等内容,并由相关检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五)撰写检查报告;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负责筹建执法检查组,组织拟定执法检查方案以及检查报告;

 

  (三)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方案,负责检查任务分工和督促指导,请示报告并协调解决检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维护执法检查工作正常秩序;

 

  (四)每日召集检查组成员对当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安排布置次日的检查工作;

 

  (五)组织撰写检查报告;

 

  (六)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现场检查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检查组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

 

  第十四条 检查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服从组长、副组长工作安排;

 

  (二)完成所承担的具体检查任务,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取证清单;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四)填写、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按要求汇报当天检查情况;

 

  (六)配合撰写检查报告;

 

  (七)完成检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检查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负总责,检查组副组长负责监督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检查组成员应当签订《国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承诺书》(见附件5)。

 

  第十六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任何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检查组成员差旅住宿费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负担。

 

  第十七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接触检查对象;不得弄虚作假和包庇说情;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第十八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执法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第五章 检查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检查方案,经执法监督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执法监督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国家统计局领导审批。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式、检查组成员、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被检查地区的基本情况,有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地区名录资料、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

 

  (二)准备检查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件、文书(纸介质和电子介质);

 

  (三)准备所涉及问题与线索的有关材料以及检查方案;

 

  (四)准备执法检查所需设备;

 

  (五)检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开展检查前专题培训,组织学习领导批示、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地区省级统计机构下发《关于协助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见附件6)。

 

第六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抵达被检查地区,应当向省级统计机构负责人通报检查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入驻被检查省(区、市)、市(地)和县(市、区)后,应当召开见面会,向所在地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检查目的,提出开展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方案和相关资料确定具体检查对象。掌握的问题与线索中有明确指向性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没有明确指向性的,由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或者根据需要确定具体检查对象。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将《关于认真配合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见附件8)提前印发检查对象。所在地统计机构应确保按照检查组的要求进行送达。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统计执法证。如果检查方案要求用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检查人员从进入执法检查现场时就应当开启记录仪,直至离开执法检查现场后再关闭记录仪。其他情况下,如果配备有记录仪,检查人员可根据现场执法检查需要,决定是否使用记录仪进行记录。

 

  检查人员应当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应当在询问开始前,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并请其阅读《接受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见附件9)后,签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企业)》(见附件10)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对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机构、部门)》(见附件11)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见附件12)。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明上报数据、核实数据以及核实数据的计算方法、资料来源等信息;应当记明检查对象有关人员是否认可核实数据,以及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不一致的原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签名,加盖检查对象单位公章。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在笔录上签名。

 

  核查统计数据应当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口径、计算方法和填报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发现上报数据与核实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检查人员应当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按照《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见附件13)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询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并制作《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见附件14)。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陈述,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检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误、遗漏或者异议的,应当允许更正或者补充。询问笔录手写的,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指印确认。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检查人员应当要求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确认,并在笔录内容的最后一行下顶格书写“以上内容属实”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版打印件,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手写件,手写件应当书写工整。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取证时,应当收集、调取相关原始证据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原始证据提供者在证据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复制于原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者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需要对原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报经国家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后,向检查对象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见附件15),并依法搜集、妥善保管。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三十五条 在现场检查、询问、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离开检查现场前,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整理核对并填写《统计执法检查证据登记表》(见附件16),确保证据材料全面完整、合法有效,法律文书准确、规范。

 

第七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检查、阻碍检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劝解,责令其改正,向其说明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日志》中如实记录;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记录,由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拒绝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必要时,检查人员可发出《国家统计检查查询书》(见附件17),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问题予以答复并提供所需材料,并制作、收回送达回证。

 

  第三十八条 检查组认为需要省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持时,应及时报告执法监督局。执法监督局请示国家统计局领导后,按领导指示办理。

 

第八章 检查报告撰写

 

  第三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期间着手检查报告的起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执法监督局提交由检查组长签字确认的检查报告。

 

  第四十条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

 

  (一)背景情况:问题与线索的来源,领导的批办要求,执法监督局的落实安排等;

 

  (二)基本情况:时间行程,检查组人员构成,现场检查安排与过程概况,涉及的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以及检查对象有询问记录的人员概况,有关配合概况,检查组工作概况、特殊情况处置等;

 

  (三)基本事实:问题线索与核实结果的比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涉及的主要人员等;

 

  (四)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所涉地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

 

  (五)检查组的意见建议:存在问题的综合评估意见,立案或者补充立案建议,处理意见,责任追究建议等;

 

  (六)证据材料清单。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审核检查报告。

 

  检查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检查报告进行补充完善,之后按程序上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统计局各专业司(室、中心)会同执法监督局制定本专业主要统计指标统计执法检查方法,并及时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进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 各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本机构统计执法检查规范。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中的各省级统计机构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统计局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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