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月,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264亿元,同比增长6.8%。
1-11月,全省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147.3亿元,增长3.1%。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11月,限额以上单位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997.4亿元,同比增长3.1%;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49.9亿元,增长3.2%。
按消费形态分,1-11月,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额2083.7亿元,同比增长3.3%;餐饮收入额63.5亿元,同比下降2.3%。
2017年1-11月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主要数据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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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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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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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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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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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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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汽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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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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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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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制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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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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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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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珠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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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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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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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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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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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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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器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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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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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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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食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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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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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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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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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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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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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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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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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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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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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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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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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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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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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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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娱乐用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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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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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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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