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月,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629.4亿元,同比增长6.7%。
1-10月,全省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928.8亿元,增长2.8%。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10月,限额以上单位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794.6亿元,同比增长2.8%;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34.2亿元,增长2.7%。
按消费形态分,1-10月,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额1870.8亿元,同比增长2.9%;餐饮收入额57.9亿元,同比下降1.4%。
2017年1-10月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主要数据
指 标 | 绝对数(亿元) | 比上年增长(%) |
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 | 1870.8 | 2.9 |
其中:汽车类 | 578.5 | 2.4 |
石油及制品类 | 300.1 | -0.9 |
金银珠宝类 | 31.3 | 7.7 |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 90.6 | 8.0 |
通讯器材类 | 6.5 | -2.1 |
粮油、食品类 | 195.8 | 4.1 |
饮料类 | 22.6 | 3.7 |
烟酒类 | 61.2 | 6.1 |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 223.9 | -1.7 |
化妆品类 | 22.2 | 3.9 |
体育、娱乐用品类 | 4.4 | -3.6 |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